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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高利借贷 防范金融风险

作者:   文章来源:红网娄星站   发布时间: 2014-02-12  【打印文章】  【关闭本页

  近年来,我区在推进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体制创新,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资金,规范和引导民间投资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区民间借贷仍存在着供需矛盾突出、风险意识缺乏、高利借贷骤升、非法集资泛滥、法律制度滞后、监测监管缺位等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一、当前我区民间借贷的现状

  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到2012年底,全区民间借贷的总体规模在100亿左右。主要表现为:一是融资渠道呈现出多元化和民间化倾向,中小企业由于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短期资金融入大,非法向民间融资现象普遍,已占融资数量的40%;二是融资特点呈现出向多层次、多领域、组织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从2010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和国家宏观政策影响,资金短缺矛盾加剧,民间借贷利率逐年走高,巨大的利益使得民间借贷公司和地下钱庄大量涌现,非法集资活动呈蔓延之势。截止2012年底,市工商部门批准注册投资、典当行业(不包括13家地方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等)的民间融资机构102家,注册资金18.4亿元,较2009年分别增加135%和210%;累计融资70余亿元,融资户数为1.2万余户;三是呈现诉讼难、判决难的趋势。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中以高利借贷居多,真正用途合法、利息合理的民间借贷仅为15%左右。由于高利借贷群体庞大,互相“套空”,涉案金额逐年攀升,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猛增。据娄星区法院初步统计,2012年共受理民间借贷诉讼案例539件,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2013年1-11月已受理民间借贷诉讼案例567件,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二、民间高利借贷高发的原因

  1、高回报,诱发民间借贷乱投机。我区虽属发展中的的中小城市,但由于区位优势,相对其他县市来讲,还是有充裕的民间资本。据初步统计,2012年,我区民间借贷月利率一般为20%至30%,平均为25%,是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6.17倍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以上。而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都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进行“顶格”保护,已超过年利息的25%,远远高于实体经济增长的利润率。加之最近五年,我区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商品房均价从2008年每平方米1200元攀升到现在4000元左右,有时投入10万元一周内就可以翻一翻。高利诱发,回报快,导致大量民间资金脱离实体经济进入资本市场,诱致大部分居民群众不顾“血本无归”的风险,仍然壮着胆子去踩这颗“雷”。

  2、高门槛,促使借贷公司多乱象。由于银行贷款门槛高,加上2011年以来偏紧的货币政策,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为突出。据业内人士反映,虽然全市正式登记的民间融资机构有100余家,但非法的“地下钱庄”更是泛滥成灾,他们真正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只有10%,为个人或中小企业直接提供高利借贷业务却占了90%左右。为了发展,少数中小企业利用民间资本充裕,投资渠道狭窄,风险意识不强,以较高利息为诱饵,从民间拆借高利率资金,有的更是铤而走险,走进了非法集资的泥沼,最终将企业与个人陷入绝境。

  3、高积压,大量民间资金难释放。由于我区万宝新区的开发和市政府南迁,进一步加快了城市建设的步伐,周围村民因为土地征用而产生的安置补偿人均得利上50万元以上,有些家庭甚至获利上百万元,因此出现了一大批一夜“暴富”的农民,加上大量有余钱的市民,在缺乏有一个合理的投资缓冲环境的条件下,许多人甘冒风险,参与民间借贷,甚至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

  4、高缺位,职能部门监管不严格。金融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由于对高利民间借贷认识不足,对民间高利借贷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管和打击。如公安部门目前查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一般为几百万上千万元,而对涉案金额几十万元的案件,由于各种因素监管缺位。

  三、民间高利借贷的社会危害性

  民间高利借贷社会危害性极大。首先是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虽然能解决一些个人和单位的燃眉之急,但是从长远来看,很容易导致风险失控;其次是掩盖了企业经营的真实性,造成泡沫经济。长期依赖非法高利借贷而生存的企业,必然会掩盖事实或捏造虚假帐表信息,设法从银行持续获得贷款,导致银行面对大量不良资产;第三,极易引发严重的刑事案件和社会治安问题。有句俗语说得好:“高利贷,阎王债,陷进去,出不来”。动用社会闲杂人等威胁、动武、非法拘禁等手段威逼现象到处存在,许多借款人长年躲避在外,不敢回家,甚至妻离子散。如今年发生的涟钢内退职工赵某非法集资诈骗案和前段时间发生的经济开发区同星米业集团老总意外坠楼死亡事件,再次为全区民间借贷敲响了警钟。

  四、关于严禁高利借贷,防范金融风险的建议

  高利借贷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和制止,必将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建议:

  1、建立组织机构,健全民间借贷监测机制。要成立“区处置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领导小组”,该小组由区政府牵头,成员由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宣传部、政法委、司法、财政、审计、工商、经贸、法制办、信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组成;同时要推动政策法律出台,建立健全处置“三非”(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和非法民间借贷融资)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界定非法集资、高利放贷、地下钱庄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做到共同研究,共享信息,共同打击。

  2、建立融资平台,促进民间借贷良性互动。要降低银行金融贷款门槛,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要设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编制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库,将政府非禁即入而又无财力投资以及回报率较高的项目编制成册,公布于众,让民间资本有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投资选择;出台鼓励民间借贷登记备案、控制民间借贷利率的政策,规范引导民间直接融资行为,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个人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

  3、加强危害宣传,强化民间借贷风险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高利借贷危害性的宣传,理性引导民间借贷,促使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让更多企业、商户回到实体经营;要宣传一些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民间高利借贷的鉴别能力和风险意识,让出借人充分认识到借贷资金的危险性,让借款人充分认识到高利借贷只能令其身陷囹圄。

  4、加大打击力度,规范民间借贷金融秩序。一是打击以牟利为目的高息放贷,动用黑恶势力追债,导致借贷者受伤死亡或者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打击以高息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三是打击金融机构内部与高利贷经营者相互勾结,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促进全区社会经济健康、有序、良性、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