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有可为的历史机遇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走过了60多年的伟大历程,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和社会转型进入关键阶段的新时期下,时代赋予政治协商的历史任务越来越重,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将越来越大。
1、民主政治的进程需要政治协商来持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作为我国公民和组织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最重要、最经常、最规范的形式之一,为社会各界代表直接参与党委政府决策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有利于党委政府接受政协委员的监督、倾听各界人士的意见,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
2、改革发展的深入需要政治协商来凝心聚力。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进入发展黄金期、加速转型期,同时也进入了改革攻坚期,发展的压力和矛盾巨大。人民政协具有联系广泛、社会影响大的独特优势,通过政治协商,能够加强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和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以便最大限度地把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改革发展上来,增强夺取改革发展新胜利的信心和力量。
3、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政治协商来保驾护航。当前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进一步增强。只有让各个阶层群众的愿望和利益诉求能够顺畅有序地表达和有效协调,党委政府才能把准社会脉搏,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政协委员作为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通过政治协商,能够从维护各类群体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反映和理顺来自社会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群众的愿望和利益诉求,并通过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各类群体切身利益问题的有效解决,为改革发展营造风正气顺、政通人和的社会环境。
二、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政治协商的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认识偏差、协商制度不健全和政协自身建设有待加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1、党委政府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实质性进展。总体来说,各级党委政府对政治协商制度的思想认识越来越深刻,但大体上还停留在低浅阶段,没有落实在操作层面。因为权力总是存在着一种自我扩张和无限作为的倾向,加之政治协商制度没有法律制度强制规范,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党委和政府的对政治协商的担心和限制,特别是对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党委政府还不想开放,就算开展协商,也大体上是需要政治协商来为重大决策部署镀上“民意金边”,实际上也不愿意政协过多干涉。
2、政协自身囿于安全模式,不能大胆主动开展协商。尽管时代赋予政协更多的期望和重任,但从位置超脱、姿态超然、帮忙不添乱、尽职不越位等政协描绘自身定位的词汇中,其尴尬位置我们可以略见一斑。政协在政治协商中缺乏自信,不敢提出过分的意见和真实的看法,生怕党委政府心存争权的误解,甚至有些地方的政治协商变成了谈谈协商材料结构、查找错别字、修改标点符号的过程。政治协商只能依靠党政领导的“开明”和政协主席的“威严”才能形成一定气候,于是在政治协商中出现了“协商多了,觉得不好意思;协商少了,觉得不够意思;不多不少,意思意思”的情况。
3、政治协商制度过于笼统,有待法律强制规范。中共中央出有关政治协商制度的文件规定和工作要求也大多是精辟概括和高度浓缩的提法,没有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更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实际操作中,关于政治协商的具体内容、程序、建议落实和结果反馈等方面的规定多局限于政协组织内部要求,缺乏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做保障,导致少数党委政府只协商一般问题或进行一般性的协商,不愿意把重点领域的事项提交政协政治协商,有的甚至把政协委员出席、列席会议看作协商。就算开展了协商活动,大体上属于政协自导自演、自弹自唱的“一相情愿”,相关的意见与建议还是得不到采纳和落实,导致“山还是那山,水还是那水”。
三、亟待提升的有效途径
开展政治协商,需要党委政府提高重视支持力度,还需要加强“三化”建设等“软法”来规范推进,更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硬法”加以保障。
(1)高位带动,增强党委政府政治协商意识
当前,各地方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之所以不重视政治协商工作,并不是不知道政治协商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上行下效,上级没有真正重视政治协商,下级怎么可能落实相关规定?“解铃还需系铃人”,这需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等高层带头示范,把龙头舞活,着力打通思想“关卡”,把政治协商看成是改进作风,促进工作,纠正偏差,增强工作透明度的重要途径,而不得心存插手争权、增加麻烦、降低效率、有碍发展的错误认识,大胆解开思想的“扣子”,从而自上而下强力带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政治协商的重视。
(2)立法推动,强化法律强制规范保障
虽然政治协商制度贵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却是唯一没有相应基本法律规范的基本政治制度,长期游离在法律“围城之外”,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造成政协目前“亦官亦民,非官非民”的局面。因此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政治协商活动的法律地位,才能克服党委政府对政治协商的随意性,为政协有效发挥政治协商职能提供法律保障。
(3)制度拉动,强化政治协商“三化”建设
在提高党委政府认识、上升法律保障的基础上,政治协商的配套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要围绕制度化建设这一核心,以制度保证规范,以制度明确程序,并把这些制度转化为当地党委政府的文件,使政治协商开展有章可循。一是细化政治协商内容,防止“无处下手”。协商内容除了已经明确纳入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外,各级党委还要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把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纳入政协政治协商的范围,使政协政治协商真正进入权力的“核心地带”。二是刚化政治协商程序,避免“一说而过”。必须在坚持“三在前,三在先”原则的前提下,着力规范协商准备程序、协商意见表达程序和结果应用反馈程序,解决当前政治协商的随意性。三是强化制度落实责任,杜绝“点到为止”。一方面要建立政治协商制度的落实情况督察和考核机制,对应付了事、拖拉推诿的相关党政负责人以及党政各部门,要按照相关党纪政纪进行问责。另一方面要建立政治协商民主评议机制,把政治协商置于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4)夯实基础,提高委员协商能力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委员素质的高低决定政治协商的效果。一是加强学习培训,确保肚子有货。要加强委员党的理论、统一战线和政协业务知识培训,及时了解和熟悉经济社会发展和党政部门的工作情况,真正做到政策清、理论熟、情况明、业务精,参加协商不说“外行话”。二是组织深入调研,力求心中有底。在协商前要组织委员围绕协商议题,深入细致的开展调研,确保摸透情况、找准问题,把有效协商建立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确保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具有可操作性,不会“空对空”。三是委员要大胆协商,做到有理有据。政治协商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政协委员要充分利用,大胆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要敢于说真话、讲实情、进诤言,忠实反映社情民意,使各界人士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而不是一味附和、歌功颂德、摆“花架子”。力求以良好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赢得党委政府的尊重和认可,维护好政协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