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民主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不高。从政协内部看,客观存在不愿、不敢进行民主监督的问题,有的认为民主监督缺少刚性,是“软监督”,与其说了白说,还不如不说;有的对民主监督在思想上有顾虑,既担心得罪领导、得罪部门,影响外部工作环境,又担心对一些重大和敏感问题监督不善会造成“越位”和“添乱”,给自己带来麻烦;还有的喜欢将民主监督与权力监督相攀比,认为“民主监督就要碰硬”,所提意见应该“一说就行,一提就灵”,一旦监督无法实现,便失去信心和热情。从政协外部看,主要是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漠视民主监督,对民主监督不以为然,认为目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监督形式已经不少,政协的民主监督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因而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识淡化。
2、民主监督的特点不突出。虽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民主监督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提出可以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还是出现了一些民主监督的盲区和盲点。目前普遍存在监督一般事项多,监督重大事项少;监督一般单位多,监督重点单位少;原则性监督的多,监督具体问题少;事后监督多,事前监督少;被动参与多,主动承办少;对“事”监督多,对“人”监督少;监督工作失误多,监督违纪违法少;监督经济工作多,监督民生热点少的窘况,使人产生了政协民主监督不够有力的印象,影响了民主监督的社会公信力。
3、民主监督的效果不明显。一是监督者没有科学把握民主监督的内在规律,在监督范围上重视小事,忽视大局,在监督意见上浅尝辙止,隔靴搔痒,难以引起党政领导对民主监督的真正重视;二是民主监督工作流于形式,虎头蛇尾,半途而废,应有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三是有的被监督单位对民主监督员提出的正确的批评性意见和建议表面重视,实际轻视,口头重视,行动轻视,重答复,轻落实,满足于过得去,能应付,很少考虑根据意见真正整改。上述情况造成了民主监督成效的逐步弱化,影响了社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不正确评价。
二、制约民主监督发展的关键原因
1、民主监督缺乏法律的保障。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不同,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和法律强制性,是通过协商讨论的方式进行监督。没有权力作保障,缺乏权力制约机制,致使监督主体缺少应有的权威,监督自然少了刚性和硬度,监督弹性较大,难以对监督对象产生实质性影响。
2、民主监督的组织化水平有待提高。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实施的要求和标准很高。但在民主监督实际运行过程中局部存在的组织水平不高的问题,也使民主监督的成效受到很大影响。一是对监督内容没有组织深入调研,监督形式没有推陈出新,多是按照“转转现场,开开会议,提提建议”的惯例进行监督,以致被监督单位评价政协的民主监督是走马观花、作用不大。二是在民主监督员队伍建设上,重推荐,轻规范,对他们的民主监督成效缺少有效的跟踪、了解;少数民主监督员存在责任心不强,参与活动少的问题,应有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三是政协组织对政协委员履职积极性的调动缺少有效办法,虽在考核文件中对履职情况进行了明确要求,但一些委员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敷衍了事,有的甚至长时间不能提供一件提案和一条社情民意信息。
3、民主监督的程序有待规范。政协不是权力机关,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它的规章制度对有关部门的约束力都不是很强,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很大。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都通过文件反复强调重视和吸纳落实政协的意见和建议,但总的来看,原则性要求的多,对委员如何履行监督职能,政协组织如何支持、帮助委员履行监督职能,党政部门如何对待和处理政协的意见和建议,都缺乏具有程序性、约束性和较强操作性的规定,致使在实际工作中,不仅无硬“法”可依,也无细“章”可循。
三、增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的途径和方法
1、增强民主监督意识,提高民主监督效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应该赋予其体现国家意志和法律效力的约束力。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赋予法律效力。可以考虑通过立法将政协民主监督上升为法规,出台一部类似人大监督法之类的法律规范,将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结果运用等作出详尽规定,使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监督氛围。宪法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依据宪法所制定的《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对各级政协组织的职权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做出了相应规定,要进一步通过多种形式在全党、全社会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三是保障委员权益,发挥委员作用。要依法制定政协委员行使民主监督职能的法律保障措施,使政协委员真正成为听民声、察民情、话民意的“评论员”,忠实代表广大群众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监督员”,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观察员”。同时要以组织形式保证委员提出批评、进行检举、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对委员批评、举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视为侵权,予以依法处理。
2、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规范民主监督程序
一是建立知情机制,争取民主监督的主动。应围绕党委、政府的决策重点和工作中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委员知情机制,扩大各党派、界别团体和委员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序,及时组织参与党委、政府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重点工作的推进,参与重要活动的组织,为民主监督打下基础。二是建立互动机制,规范民主监督的运行。每年初,应与党委、政府就全年民主监督的议题进行协商,共同商定民主监督的主要对象和重点内容。各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各对口部门之间加强沟通联系,明确民主监督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并建立政协各委室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双方定期互通情况,推进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健康运行。三是建立反馈机制,确保民主监督的质量。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善于发现党政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可操作的改进措施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建立并完善情况沟通、信息反馈和跟踪督导机制。对被监督部门办理效果不满意的,要敢于退回、重新办理,使委员的合理建议和批评真正能吸收采纳,确保发现的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从而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四是建立奖惩机制,促进民主监督的开展。一方面,应建立健全政协监督的履职机制,对于敢于和善于监督,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进行表彰奖励;对流于表面、走走过场,不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委员进行教育和诫勉谈话。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党政部门的履责机制,对于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及时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于民主意识薄弱、不接受民主监督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区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3、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搭建民主监督平台
在民主监督实际过程中,既要善于总结,继承已有成功经验,又要与时俱进,学习各地的先进做法,不断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民主监督平台。
一是要深入开展“委派监督”。对党政部门及司法机关委派民主监督员是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水平的重要途径,要在全体政协委员中遴选出素质高、能力强、乐于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组建民主监督小组派驻到各部门和单位,重点监督派驻单位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决策决定执行情况、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社情民意处理情况、工作作风改进情况和交办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的内容。二是要扎实推进“评议监督”。对党委工作部门、政府组成部门及司法机关开展民主评议,重点监督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绩效、队伍建设、部门作风、廉政建设和政协意识等方面的情况,坚持内外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上下结合等评议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将评议结果分为“最满意”、“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档次,对“最满意单位”进行授牌表彰,对被评为不满意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三是层层落实“提案监督”。鼓励政协委员通过提案的方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从监督性质的提案中,精选出一批事关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提案作为重点提案,由主要领导亲自带队督办。提案办理的全过程要求有政协委员参加,承办单位必须书面答复,直至委员满意为止。四是努力创新“视察监督”。寓监督于视察,以视察促监督,不断丰富视察内容,切实履行监督职能。通过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重大决策进行视察,既能了解相关情况,为协商议政提供依据,又能及时查找出问题,促进相关部门改进工作。五是统筹开展“专项监督”。根据委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焦点、难点、疑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以专项监督报告的形式实现监督成果转化,及时有效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