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提案工作 >> 委员提案

娄星区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作者:   文章来源:红网娄星站   发布时间: 2014-02-12  【打印文章】  【关闭本页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娄底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娄协办发〔2013〕9号),结合娄星区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 “五位一体”科学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det365娱乐场所官方网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委员会工作;

  (二)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评,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开展提案办理服务工作;

  (七)组织对提案办理情况的视察和专题协商会议;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建立提案办理信息库,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以及相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区直单位的对口联系和协商;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分管副主席、提案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提案委员会起草的以提案工作为主要内容的重要文件,需以政协娄底市娄星区委员会或区政协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围绕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重要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交办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建议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建议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对涉及市级职能的提案,通过娄星区范围内的市政协委员转化为市级提案,市级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由区提案委员会寄送区政协委员。

  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为单位或部门申请项目或资金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三)超过本级职权范围的(能转化为市办提案的除外);

  (十四)其它不宜作提案处理的。

  未予立案的,转作为委员来信来访,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区政协召开提案交办会议,集中送交区委、区政府办理,由区委、区政府根据职能分工,按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并召开相关会议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提案的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提出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并建立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每件提案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政协全会期间提案5个月内、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案3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区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委办;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政府办。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要主动跟踪了解提案办理情况,积极参与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活动。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五)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承办单位要把与提案者、政协提案委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要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答复。

  (六)加强重点督办提案的办理。重点督办提案是指事关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可行的,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经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由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督办的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研究等方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区政协主席会议专题听取重点督办提案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介绍,并提出协商和评议意见。

  (七)积极采纳提案中合理化建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尚难解决的,应作出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建议,要以适当的方式报送有关领导,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负责提案督办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督办工作采取一般和重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席会议确定的重点督办提案,分别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督办。提案委员会应视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专门督促、检查和评议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提案督办的主要形式:

  (一)上门督办。到承办单位了解、沟通情况,协调办理中的问题,推动提案的办理。上门督办时,可邀请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和法制办以及部分提案人参加。

  (二)会议督办。召开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座谈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交流经验,提出要求。

  (三)信函催办。对提案办理进度迟缓的单位,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发送《催办提案通知书》,限期办复。

  (四)督促重办。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答复或提案人有充分理由对答复不满意的,提案委员会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补充答复。

  (五)跟踪督办。在上年B类件中选择部分重点、热点提案作为当年跟踪督办提案,要求承办单位将继续办理情况反馈给政协提案委及提案人。

  第二十四条 宣传、通报办理情况。提案办理期间,利用新闻媒体或简报等形式向社会、有关部门和承办单位宣传、通报提案办理进度和办理情况。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五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的表彰工作由区政协主席会议领导,提案委员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表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区政协全会期间由政协娄星区委员会表彰。

  第二十六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的条件

  (一)优秀提案条件是:

  1.提案内容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2.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3.所提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明显的作用,或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4.提案被有关单位采纳后,在促进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明显的成效。

  (二)先进承办单位条件是:

  1.领导重视,办理工作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

  2.制定了办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按时限答复并做好总结工作。

  3.办理工作认真负责,注重质量,成效明显。

  4.密切与提案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提案人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

  5.积极主动与有关单位搞好协作和配合。

  第二十七条 优秀提案一般不超过立案提案总数的5%;先进承办单位一般不超过承办单位总数的15%。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根据优秀提案条件,提出初选意见,报请主席会议决定。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委员会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初选意见,报请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政协娄底市娄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本规则由政协娄底市娄星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